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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普遍性原则 :

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不包括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 平等性原则 :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存在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等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也不允许对选举权的行使进行非法限制或歧视。

3.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设区市和省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

4. 差额选举原则 :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5. 无记名投票原则 (秘密选举原则):

选民在选举中不使用真实姓名,选票须密封或通过电子表决器等方式秘密填写和投票。

6.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

确保选民能够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歧视,选举委员会有责任保护选民的选举权利。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内容,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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